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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来电来信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33批编号:信20170908133 )
2017-09-14

四川省绵阳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 33     2017年 9 13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 9 13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信20170908133  绵阳市江油市含增镇周围有几个开山取石加工厂,将生产废水和大量尾矿渣直排通口河,严重污染下游水体。  江油市 水、其他      接到举报件后,我局在江油市人民政府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于9月9日赶赴现场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了解等形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9月12日,市环督办现场督办一组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一)关于反映江油市含增镇境内有几个开山取石加工厂,将生产废水和大量尾矿渣直排通口河,严重污染下游水体的举报不属实。1.江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将采矿权人登记为“江油市天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江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不一致,影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环评手续办理,矿山从2015年3月停采至今。加工车间在外购买荒料生产,加工车间生产用水均采用循环处理设施循环利用,无外排,不会污染通口河。2.江油市黎剑矿石厂因矿山扩能,于2017年5月开始编制环评报告,由于环评手续不健全,从2017年3月停采至今。生产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过程不产生污水,不会污染通口河。3.江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和江油市黎剑矿石厂采矿形成的弃渣在矿区范围内就地回填。江油天安矿业有限公司和江油市黎剑矿石厂距离通口河2.5公里以上,距含增镇场镇2.3公里,不存在尾矿渣直排通口河污染水体的情况。因此,上述两家企业无将生产废水和大量尾矿渣直排通口河,严重污染下游水体行为。
  (二)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通口镇、香泉乡境内(含增镇周围)有几个开山取石加工厂,将生产废水和大量尾矿渣直排通口河,严重污染下游水体的举报不属实。1.绵阳香阁娜大理石有限公司的矿山矿区范围在临通口河400米以外,无生产废水和尾矿排入通口河河道情况。该企业于2015年停采至今。2.北川元通矿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矿区开采和加工范围不临通口河,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和不存在尾矿直排通口河情况。3.北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为四面板材,于2012年底停产至今。4.北川羌族自治县冶炼辅助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购买石灰石矿生产碳酸钙粉,无尾矿,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无生产废水。今年3月停产至今。5.北川剑鑫建材厂目前正常生产,主要原材料为购买石灰石矿生产碳酸钙粉,无尾矿,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无生产废水。6.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购买石灰石矿生产碳酸钙粉,无尾矿,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无生产废水。该企业于2013年底停产至今。7.北川香泉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未生产(属一年中简断性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石灰石矿干式生产法工业用砂,无尾矿,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无生产废水。8.北川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主要原材料为购买石灰石矿生产碳酸钙粉,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水,无生产废水。该企业于2015年停产至今。因此,上述八家企业无将生产废水和大量尾矿渣直排通口河,严重污染下游水体行为。
    (一)江油市人民政府处理情况
    1.责成江油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含增镇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达标排放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责任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江油市环境保护局、江油市水务局、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江油市林业局、江油市含增镇政府,责任人:江油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杨文、江油市水务局局长任伟、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范文新、江油市林业局局长尚俊、江油市含增镇镇长万林)
    2.责成江油市含增镇政府加强河道管理和水质检测,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落实辖区内通口河的保护工作。(责任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责任人:江油市含增镇镇长万林)
   (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情况
   1.责成北川羌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商局、香泉乡人民政府和通口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达标排放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责任时限:长期,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商局、香泉乡人民政府、通口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环保局局长王安平、县水务局局长雍开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母全金、县林业局局长杨启元、县发改局局长杨晓军、县科经商局局长杨国兴、香泉乡人民政府乡长黄丹、通口镇人民政府镇长佘兰)
    2.责成通口镇人民政府、香泉乡人民政府加强河道管理和水质检测,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落实辖区内通口河的保护工作。(责任期限:长期,责任单位:通口镇人民政府、香泉乡人民政府,责任人:通口镇人民政府镇长佘兰、香泉乡人民政府乡长黄丹)
由于该举报不涉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情况,故无问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