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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亚洲备用链接关于征求《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5-11-16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我局代市政府拟写了《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市级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365亚洲备用链接反馈(来信地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邮编:621000;传真号:08162344191;邮箱:mysgtzyj@tom.com),征求意见截止2015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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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16

绵阳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市辖区内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和交回土地的,拆迁实施单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请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拆迁实施单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自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45日内,提请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管理部门应按下列程序履行:

(一)拆迁实施单位向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件;

(二)国土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制作并向被征收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三)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四)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又未提出听证或听证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催告被征收人自行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搬迁和交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拆迁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文件;

2、证明土地征收符合程序要求的证据材料;

3、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被征收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的证据;

6、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则需提交补偿款项已经提存的证据;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8、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不全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根据法院要求在限定期限内予以补证;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被征收人、组织听证或现场调查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裁定由法院执行的,属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裁定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园区)政府(管委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工作;同时在收到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执行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迁,并做好自行拆迁的动员工作。逾期不拆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十条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会同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公证机关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必要时可采取向公证机关提存物品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二条 强制拆迁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对妨碍、阻碍拆迁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