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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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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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合同;(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合同;(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合同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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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分割转让时提交),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和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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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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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者相关减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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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必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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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全款无按揭新购商品房)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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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已办房产证的提供原房产证、住房信息摘要;未办房产证的提供楼栋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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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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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及公司加盖鲜章户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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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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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权人购房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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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购房人完税证明(购房契税或减免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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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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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必要件:(1)本楼栋首次办理第一户提交:面积界定单;权籍(地籍)调查图、表、卡。(2)批量件时,第一户提交开发商等共同资料,并提交资料清单(含户名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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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新购商品房转移、按揭联合办理)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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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已办房产证的提供原房产证、住房信息摘要;未办房产证的提供楼栋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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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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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审核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及公司加盖鲜章户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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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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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债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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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单列时加盖双方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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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有权人购房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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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购房人完税证明(购房契税或减免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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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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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必要件:(1)本楼栋首次办理第一户提交:面积界定单;权籍(地籍)调查图、表、卡。(2)批量件时,第一户提交开发商等共同资料,并提交资料清单(含户名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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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商品房)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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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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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量房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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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有权人购房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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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房人完税证明(购房契税或减免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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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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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婚内财产约定)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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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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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婚证(双方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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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内财产约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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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信息摘要;(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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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离婚财产转移)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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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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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证书(双方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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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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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5)持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文书制作部门专职人员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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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公证继承转移)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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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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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继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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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5)持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文书制作部门专职人员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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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公示继承转移)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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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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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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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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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协议或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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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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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继承登记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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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需提交房屋信息摘要。(2)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中《亲属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单位出具;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6)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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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赠与)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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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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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合同当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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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信息摘要;(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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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企事业单位改制)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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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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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制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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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税证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或缴税发票,免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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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件:(1)持房产证转移时,提交房屋信息摘要;(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转移时,提交购买房改房(集资房)变更房屋产权备案申请表;(3)经济适用房转移时,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证明;(4)划拨土地转移需转为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国有土地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土地出让金缴款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票、印花税票(两项同一张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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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退房)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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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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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房改办同意退房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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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婚证(双方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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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必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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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业务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拆迁还房) |
申请资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现场进行);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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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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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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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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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分割台账(封面及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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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权人购房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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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购房人完税证明(购房契税或减免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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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交易与产权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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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必要件:(1)需补差额时,提交购房人购房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购房契税或减免凭证)。(2)本楼栋首次办理第一户提交:面积界定单;权籍(地籍)调查图、表、卡。(3)批量件时,第一户提交开发商等共同资料,并提交资料清单(含户名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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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本事项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收费标准 |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